嘉兴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协会

关于印发《嘉兴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8-7 18:28:25   文章来源:市建委   浏览:[  ]

 

各县(市、区)建设局、嘉兴经济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分局、港区规划建设局

为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根据《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建[2011]04号文和《嘉兴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嘉政发[2011]73号文的要求,我委制定了《嘉兴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要求,明确规定了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是强化建筑节能工作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展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我委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一类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二、落实工作责任,规范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程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行政区域实际情况,认真制定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方案,特别是工作流程,明确实施部门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确实做到程序规范,方便群众。

三、严格审查把关,切实把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落到实处。按照属地管理,统一受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扎实开展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各节能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认真评估,不得降低标准,不得变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建筑节能的审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放《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评审专家应从市建委建立的节能评估审查专家库中产生。

 

附:《嘉兴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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