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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5-26 9:49:47   文章来源:jxjnxh   浏览:[  ]

嘉兴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嘉建委科〔2014〕166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嘉兴经济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分局、嘉兴港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做好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6号)及嘉兴市《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十二五”发展规划》和《浙江省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开展星级绿色建筑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建筑实施范围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并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14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新建居住建筑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全面执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33/1092-2013)。按工程性质和规模大小分类实施:

(一)强制项。

1、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新建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2、新建城镇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住宅小区),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二)引导项

1、政府投资的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引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有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着力打造高星级绿色建筑。

2、科学引导农房执行绿色节能标准。

(三)纳入绿色建筑实施范围的工程按有关规定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

1、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十二层以下居住建筑、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有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

2、十二层及以下(十二层以上的上部六层)的住宅建筑应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有集中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等可再生能源系统,或采用余热、废热等能源。

3、鼓励能耗较高的商业、酒店宾馆等新建公共建筑配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解决部分照明、通风和空调等用电问题。

二、绿色建筑过程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建筑绿色建筑的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

(一)管理部门

1、各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相关规定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绿色建筑推进工作。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时,要根据建筑物的规模和使用性质,落实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绿色建筑)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取得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的民用建筑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是否按照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施工进行监督;在竣工验收时,应当要求各方主体形成专项验收意见;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应当有专项监督意见。

3、对依法应当进行竣工能效测评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查验能效测评结果和建筑节能验收内容,竣工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相关主体

1、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单设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建设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绿色建筑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项目竣工后,对绿色建筑实施情况进行专项验收

   2、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建筑场地、气候环境等特点,合理制定绿色建筑技术路线,指导、帮助建设单位选择经济、合理的绿色建筑技术项目,避免采用不适宜的技术措施、用材,达到绿色建筑的最佳性价比。民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应进行绿色设计策划,并应提供策划专篇;民用建筑初步设计应有绿色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填写《浙江省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表》,样表参见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33/1092-2013附录J)。

  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审查。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取得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在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同时,进行绿色建筑设计专项审查。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涉及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可再生能源应用)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将变更设计图纸报原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审查,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并按规定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变更。

4、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设计图纸,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绿色施工导则》,以及省有关绿色施工要求,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手段,保证施工过程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改善施工作业环境。

5、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实施监理,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审查,查验相关材料、设备,认真做好绿色建筑监理工作。

三、星级绿色建筑申报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我省范围内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并报建设部备案。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由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

(一)申报主体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一般应由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二)申报条件

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三)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要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关键指标要求和技术措施委托设计施工;

(2)全套施工图(绿色建筑专篇);

(3)施工图审查单位要对绿色建筑控制项设计进行专项审查;

(4)“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文件申报资料应真实、完整。所有文件都必须提交签字盖章的有效纸质文件,施工图应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合格章,相关证明文件须加盖完成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将填写好的申报书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建委。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4年4月8日

 

 附件:嘉兴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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